2008年12月28日星期日

人的权利

前些日子读《纵横周刊》《世界人权宣言》写的社论,成庆主笔。文虽短小,却也解答了我一段时间以来的问题。

社论里的关键词句,
"在许多后发国家,人权要么仍被肆无忌惮地践踏,要么在种种说辞下沦为国家利益之刍狗。"
"在许多后发国家,人权要么仍被肆无忌惮地践踏,要么在种种说辞 下沦为国家利益之刍狗。"
"假如因为"生存"而轻忽"良心",就会出现今日所见之怪现状,以"生存人权"作为政府遏制人之尊严的枷锁,将百姓视为只知"吃 喝拉撒"的低等生物,而忽视他们参与政治,获取基本尊严的生命要求。"
"要么强调国家利益之绝对优先性,一面操弄国内的狭隘民族主义,一方在国际社会中将本 国塑造出"被侮辱与被损害"的假象;要么则是将"人权"缩小为人类的基本生物性需求,而将政治仅仅看成是一种"统治"。"
得承认,在读这文章之前,我对人权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我偏重了生存权而忽略了完整的道德的人的意义。我有这种倾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预设下可以放弃自由、民主的追求。与战乱和不安定相比,接受暴君更好一些。就是因为这种倾向,在美伊战争时,我也曾迷惑于萨达姆的稳定而压迫与美国带来的动荡孰优孰劣。
读这篇文章后,我对自己有了反省。对这个宏大的题目,我自知一时领悟不透彻,但反省之前的想法,我知道忽略了一个更重要的前提,就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最基本是保证公民的生存与自由等人权。公民享受自由,是政府 的义务,不能够因为任何理由而延误,实施镇压或独裁。从这一点而言,萨达姆政权存在的正当性不足,而美国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甚至破坏了伊拉克人稳定生 存的权利,战争的理由也是不正当的。关于这个例子,恰好茅于轼先生有精当的解读,"托马斯.阿奎那在讨论反抗暴政的合理性时,说过类似的话.他认为反抗暴政是合理的,除非"推翻暴政的行动带有严重的纷扰,以致社会从继之而起的骚乱所受的 损害比旧有统治的继续来得大."美国出兵打伊拉克,把伊拉克人民从萨达姆暴政之下解放出来,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争议,正是应了托马斯.阿奎那的这一段话。"
再联想到希拉里答记者问时声称在国家利益与自由冲突时要维护国家利益,我想,这种"国家利益"本身的定义应该好好斟酌 界定,为了国家利益而侵犯私人权利,这种侵犯的进一步延伸就会走向独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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