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0日星期六

天津”彭宇“案

        从多个报道的内容,和车主的自述来看,有几点基本事实在一审判词上各方都是认可的:一是老太太自己翻越护栏,这显然是违法的;二是车没撞着老太太,这个判词上也采信了;三是老太太一开始就说是被车撞了,显然老太太是在撒谎;四是审判认为老太太可能是受到惊吓摔倒的。
        法律大概是太高深了,以致于我实在愚钝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法官到底是一个什么考虑,什么心态,秉承着怎样的公正?我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法官是认为打官司的没好人,尤其是当被告的。或者就是各打50大板。
        一个人违法在先,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翻越护栏。她在翻越护栏时理应考虑到对面公路上会有车行驶,怎么能够说她是被惊吓的呢?怎么能够不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法官在使用“惊吓”作为断案依据时,不知道是否对“惊吓”有确实的量化的度量。
      对于判决的评价,可以从他可能产生的后果去评价。显然,这个判决在鼓励人们逃避,视而不见。“彭宇”案后,人们为了自保,碰到类似事件,第一时间不要施救,而是报警。但是至少,人们还可以对困难者采取救济措施。那么“天津彭宇”案,明确地告诉大家,最好是离开,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车主根本和原告没有任何接触,只是离的近了些,就被判赔钱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当时车主开车离开,我相信他现在应该什么事儿都没有。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却正在把道德底线拖得更低。

2011年8月17日星期三

法律和民意

        最新一期的《新世纪周刊》刊出了《死刑改判忧思》,引发了关于法律与民意的讨论。此前药家鑫案时的死刑存废讨论,因为离题太远,让支持废死刑的几乎完败。但这次的法律独立性与民意之间关系的讨论,就要切题得多,也更引起了特别是法律界人士的忧虑。按照《死刑改判忧思》的讨论,法律迎合民意,确实是很危险。
        我也赞同文章的立意,法律的判决,一是应该有终点,二是应该保持独立。民意应该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只要实施的过程不违法,法律就应该保持自己的独立,当然不仅是独立于民意,更要独立于政府或其他的干扰。
        从药家鑫死后大众舆论从恨之入骨到迷茫甚至同情来看,民意有摇摆,所以法律应该坚定自己的立场。只要是按照法律授权的自由裁量权而做的判决,就应该被尊重和执行。刘涌案二审辩护人田昌文当年接受南方人物周刊访问时,谈民意与法律,谈得比较透彻。如果要结合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契约订立时,要依公意,但还得有一个无知之幕的条件。一旦契约达成,民意就是监督,监督各方按照契约行事,而不是裁决。民意应该在立法阶段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现,但是到了具体的事情,民意就是监督者的角色,法律应该在自己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事。
        当然,我对自己上面的判断也不是很肯定。毕竟,这种理想的状态,要求立法阶段公正公平,立出完美的法律,又要在执法用法的阶段,能真的确保政府不干预,法官高素质。反对者会轻易地反驳,这些前置条件,在现阶段地中国,难以说服民众相信它们存在。那么,既然在立法时民众不能广泛参与或者真正授权代表参与,执法用法阶段又常常有政府干扰,民众自然就要在每一件具体事件上努力显示自己的立场。
         法律与民意的问题,除了法律这一方面是否满足前述的条件,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民意是不是就代表了正义。其实,如果法律代表了公正,民意代表了正义,法律和民意应该是立场统一的。在完美状态下,根本不会存在法律与民意争执的情况。法律可能不公正,民意也可能不能代表正义。
        那么,民意是否代表正义,这个问题怎么去判断呢?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就说,在个别问题上,民意不可能代表公意,占优势的意见只不过是一个个别意见。按照这个见解,只能全民投票才能真正代表公正。
        在李昌奎这个具体的案件上,我是觉得民意不一定是真正的公正。那我们就坠入了法律与民意最坏的配对,法律不是真的公正,民意不是真的正义。然后,民意不相信法律,法律又迁就民意,民意又多变。我们就陷入了不稳定状态。最可怕的是,民意被引导和利用,而又借民意行私欲,则一切皆可能。
        我对法律与民意在现实中应该是何种关系,没有答案。我的问题是,怎么判断民意是否代表公正呢?民意和法律,应该怎么样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