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个报道的内容,和车主的自述来看,有几点基本事实在一审判词上各方都是认可的:一是老太太自己翻越护栏,这显然是违法的;二是车没撞着老太太,这个判词上也采信了;三是老太太一开始就说是被车撞了,显然老太太是在撒谎;四是审判认为老太太可能是受到惊吓摔倒的。
法律大概是太高深了,以致于我实在愚钝无法理解法官的判决,法官到底是一个什么考虑,什么心态,秉承着怎样的公正?我能想到的解释就是,法官是认为打官司的没好人,尤其是当被告的。或者就是各打50大板。
一个人违法在先,不顾自己的生命安全翻越护栏。她在翻越护栏时理应考虑到对面公路上会有车行驶,怎么能够说她是被惊吓的呢?怎么能够不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法官在使用“惊吓”作为断案依据时,不知道是否对“惊吓”有确实的量化的度量。
对于判决的评价,可以从他可能产生的后果去评价。显然,这个判决在鼓励人们逃避,视而不见。“彭宇”案后,人们为了自保,碰到类似事件,第一时间不要施救,而是报警。但是至少,人们还可以对困难者采取救济措施。那么“天津彭宇”案,明确地告诉大家,最好是离开,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案件中,车主根本和原告没有任何接触,只是离的近了些,就被判赔钱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当时车主开车离开,我相信他现在应该什么事儿都没有。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却正在把道德底线拖得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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